條文關聯

受任人最初接受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時之資產最低限額,依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之規定辦理。
委任人與受任人終止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後,再委任同一受任人者,仍
應適用前項規定。
共同委任之各別委任人之全權委託交易資產金額,應於期貨交易全權委任
契約及保管機構委任契約中載明。
委任人以合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之有價證券為委託者,其價值之評定
,應明定於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並準用本公會所訂「期貨信託基金資
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計算委託交易資產之淨值,準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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