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人或複受託金融機構不如期履行交割,不以交割款項或交割證券交付 於證券商者,即為違約,證券商應依受託契約或複委託契約關於不履行交 割違約之處理事項處置,並得逕行解除受託或複委託契約。 證券商對於前項違約情事及其處理情形,應即函報本公會備查,並以副本 通知違約之委託人及複受託金融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