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本契約有本公司業務規則第三十一條所列情事須停止交易或終止上市者,
本公司應於實施日三十日前公告。但因標的指數編製機構終止標的指數授
權契約,須停止交易或終止上市者,不在此限。
所有未沖銷部位應於公告停止交易或終止上市之實施日前了結。實施日前
未沖銷之部位,以實施日前一交易日之結算價進行結算。
〔立法理由〕
一、依本公司業務規則第三十一條規定,期貨交易契約若有喪失經濟效益
    、不符公共利益或經本公司業務委員會建議者,本公司得報請主管機
    關核准停止交易或終止上市,並依本公司業務規則第三十二條規定,
    經本公司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停止交易或終止上市期貨交易契約,除另
    有規定外,本公司應於實施日三十日前公告。另考量若標的指數因故
    無法繼續編製等因素,致標的指數編製機構終止授權契約,本契約須
    停止交易,而有無法於三十日前公告之虞,故明訂但書文字。
二、明定本契約停止交易或終止上市之未沖銷部位,應於公告停止交易或
    終止上市實施日前了結。實施日前未沖銷部位,以實施日前一交易日
    結算價進行結算。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