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短期票券業務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條文關聯

本公司登錄之登記形式短期票券,逾發行到期日未辦理兌償程序,且已將
稅款及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險費(以下稱補充保險費)繳納至本公司於實
券保管銀行開立之稅款專戶及補充保險費專戶者,本公司得依執票人或持
有人之申請,發給該登記形式短期票券債權證明書。
前項執票人或持有人為投資人時,其申請應委託清算交割銀行辦理之。
第一項債權證明書,本公司應會商票券公會訂定範本,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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