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3月11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稱擇定,指公司經股東常會或股東臨時會議決通
  過,同意選擇適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並放棄適用投東投資抵減後,檢
  附其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核准函、股東
  會會議紀錄及股東開始繳納股票價款之相關證明文件,送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備查。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備查函時,應副知財政部賦稅署及公司所在
  地之稅捐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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