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稱擇定,指公司經股東常會或股東臨時會議決通 過,同意選擇適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並放棄適用投東投資抵減後,檢 附其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核准函、股東 會會議紀錄及股東開始繳納股票價款之相關證明文件,送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備查。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備查函時,應副知財政部賦稅署及公司所在 地之稅捐稽徵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