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費用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9月10日

條文關聯

  民事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二條及第十六條規定,加徵裁判
  費十分之五;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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