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條文關聯

受理訴願機關依職權或依申請調查證據之結果,對訴願人、參加人不利者
,除訴願人、參加人曾到審查會陳述意見或參加言詞辯論已知悉者外,應
以書面載明調查證據之結果,通知其於一定期限內表示意見。
相關令函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