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陞遷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條文關聯

人事、主計及政風人員,得由各該人事專業法規主管機關依本法及施行細
則規定,另訂陞遷規定實施。
軍文併用機關人員之陞遷,準用前項規定。
前二項訂定之陞遷規定,應函送考試院備查。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