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構)學校核准出國進修人員出國時,應函送外交部轉知擬前往 國家或地區之本國駐外單位或其他主管機關。 依本法出國進修人員於抵達國外後,應即告知指定之駐外單位。各駐外 單位並應給予必要之協助。
鑒於我國駐港澳地區單位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爰明定駐外單 位如非外交部所屬單位,則由外交部轉知主管機關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