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構)學校核准出國進修人員出國時,應函送外交部轉知擬前往
  國家或地區之本國駐外單位或其他主管機關。
  依本法出國進修人員於抵達國外後,應即告知指定之駐外單位。各駐外
  單位並應給予必要之協助。
〔立法理由〕
鑒於我國駐港澳地區單位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爰明定駐外單
位如非外交部所屬單位,則由外交部轉知主管機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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