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審計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條文關聯

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會計報告,有關剔除、減列、繳還、賠償事項之聲復
,應詳為覆核,分別予以准駁,於全案決定後,發給核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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