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經管財物之報廢,其在一定金額以上者,應 送該兼辦審計室查核,在一定金額以上不能利用之廢品及已屆保管年限 之會計憑證、簿籍、報表,依照法令規定可予銷燬時,應徵得該兼辦審 計室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