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審計部臺灣省各縣市審計室兼辦鄰近縣市財務審計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6月14日

條文關聯

  各縣市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經管財物之報廢,其在一定金額以上者,應
  送該兼辦審計室查核,在一定金額以上不能利用之廢品及已屆保管年限
  之會計憑證、簿籍、報表,依照法令規定可予銷燬時,應徵得該兼辦審
  計室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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