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投資事業管理監督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條文關聯

市政府資本額超過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公司事業,其預(決)算編製、會計
報表之編送、預算執行情形之查核及年終經營績效之考核,準用第十一條
至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市政府資本額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公司事業,其預決算應由主管機關
按期轉送財政局及主計處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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