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資本額超過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公司事業,其預(決)算編製、會計 報表之編送、預算執行情形之查核及年終經營績效之考核,準用第十一條 至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市政府資本額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公司事業,其預決算應由主管機關 按期轉送財政局及主計處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