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及運作監督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條文關聯

家長會之出納及會計於每任會長任期屆滿前二十日內,應將金融機構家長
會專戶存摺正本,與財務移交報告、主要財產目錄及現金出納表等相關帳
冊各一式四份送交家長委員會查核後,提交下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前項文件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存摺正本移交新任會長,其他文件
由會長移交新任會長一份並自存一份、家長會及學校各留存一份。
原任及新任會長之移交,應由校長監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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