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對於第八條第二項所定各種收入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得派 員或委請會計師查核。 教育局查核前項收支、保管及運用後,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糾 正,並限期改善: 一、管理、運作方式與大學目的不符。 二、財務收支未取得合法之憑證或未具完備之會計帳冊。 三、隱匿財產或規避、妨礙教育局查核。 四、違反其他相關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