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立大學校院校務發展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0月13日

條文關聯

  教育局對於第八條第二項所定各種收入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得派
  員或委請會計師查核。
  教育局查核前項收支、保管及運用後,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糾
  正,並限期改善:
  一、管理、運作方式與大學目的不符。
  二、財務收支未取得合法之憑證或未具完備之會計帳冊。
  三、隱匿財產或規避、妨礙教育局查核。
  四、違反其他相關法令。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