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友工作規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條文關聯

工友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施輪班制或工作有
連續性或緊急性者,服務單位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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