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修建養護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6月03日

條文關聯

  機電設備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採取安全措施並實行臨時檢修:
  一、發生事故者。
  二、發生故障或有故障之虞者。
  三、其他認為有檢修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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