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2045
人,瀏覽人次:
882766085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修建養護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6月03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機電設備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採取安全措施並實行臨時檢修: 一、發生事故者。 二、發生故障或有故障之虞者。 三、其他認為有檢修之必要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