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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兒童福利機構設置標準與設立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托兒機構其樓層依下列規定: 一、托嬰中心及托兒所:以地面層一樓及二樓層為限。如需使用至第三樓 層,則該樓層不得供兒童使用。 二、兒童托育中心:以地面層一樓至四樓層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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