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條文關聯

設置於法定空地之守望相助崗亭,不符臺北市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
工作物處理原則規定,其面積在六點六平方公尺以下、高度在二點五公尺
以下,未占用無遮簷人行道、騎樓、法定停車空間或防火間隔(巷),未
影響公眾通行,且以一座為限者,應拍照列管。
設置於臨接路口十公尺以下之路面、人行道、一般巷道、騎樓之守望相助
崗亭,不符臺北市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規定,其面
積在六點六平方公尺以下,取得本府警察局依臺北市守望相助崗亭及出入
口柵欄設置管理要點規定之核准,並檢具相關圖說及核准文件報都發局列
管,應拍照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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