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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違反第五條、第六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條、第十三條或第十五條規定 者,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 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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