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及各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委員選舉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7月31日

條文關聯

  投票所、開票所主任管理員綜理投票、開票事務,並指揮監督管理員辦
  法列事項:
  一、管理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
  二、管理投票匭。
  三、發票、唱票、記票。
  四、計算候選人得數目。
  五、維持投票、開票秩序。
  六、其他有關投票、開票之工作。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