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11日

條文關聯

  本府設市務會議,每週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下列人員
  組成之:
  一、市長、副市長。
  二、秘書長、參議。
  三、各處主管。
  四、所屬一級機關首長。
  五、市長指定人員。
  前項會議由市長召集之,開會時並為主席,市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職
  務代理人擔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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