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縣庫支票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條文關聯

指定兌付機構接獲財政局縣庫支票掛失止付通知單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經查明尚未兌付者,應即登記止付。並在縣庫支票掛失止付通知單回
    證聯註明。
二、在接獲掛失止付通知單前業已兌付者,應即查明兌付日期及兌付情形
    ,在縣庫支票掛失止付通知單回證聯註明,作為財政局查究之參考。
財政局收到兌付機構送回之縣庫支票掛失止付通知單回證聯,註明業已兌
付者,應即通知其他指定兌付機構與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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