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兌付機構接獲財政局縣庫支票掛失止付通知單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經查明尚未兌付者,應即登記止付。並在縣庫支票掛失止付通知單回 證聯註明。 二、在接獲掛失止付通知單前業已兌付者,應即查明兌付日期及兌付情形 ,在縣庫支票掛失止付通知單回證聯註明,作為財政局查究之參考。 財政局收到兌付機構送回之縣庫支票掛失止付通知單回證聯,註明業已兌 付者,應即通知其他指定兌付機構與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