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建築工程施工損害鄰房爭議事件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依本辦法通知鄰房所有權人、受損戶時,鄰房所有權人之地址以建物登記
簿謄本登載資料為準;其未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者,以建物坐落土地之土
地登記謄本登載所有權人之地址為準;受損戶地址以陳情書所載地址或其
會勘時登錄地址為送達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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