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辦法通知鄰房所有權人、受損戶時,鄰房所有權人之地址以建物登記 簿謄本登載資料為準;其未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者,以建物坐落土地之土 地登記謄本登載所有權人之地址為準;受損戶地址以陳情書所載地址或其 會勘時登錄地址為送達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