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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社區大學設置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社區大學學員學分累積達標準者,得以市長名義發給社區大學學員學習證 書。 前項學習證書發給規定,由教育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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