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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南投縣溫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9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以溫泉作為觀光休閒遊憩目的之溫泉使用事業,應將溫泉送經交通部認 可之機關(構)、團體檢驗合格後,依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之規定向 本府申請溫泉標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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