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溫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9月20日

條文關聯

  以溫泉作為觀光休閒遊憩目的之溫泉使用事業,應將溫泉送經交通部認
  可之機關(構)、團體檢驗合格後,依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之規定向
  本府申請溫泉標章。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