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兒童福利社政機構設置標準與設立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條文關聯

兒童教養機構對於兒童宜採家庭型態之安置,並提供下列服務:
一、生活照顧。
二、醫療保健服務。
三、心理及行為輔導。
四、課業輔導。
五、家庭輔導。
六、追蹤輔導。
七、其他必要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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