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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雲林縣兒童福利社政機構設置標準與設立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兒童教養機構對於兒童宜採家庭型態之安置,並提供下列服務: 一、生活照顧。 二、醫療保健服務。 三、心理及行為輔導。 四、課業輔導。 五、家庭輔導。 六、追蹤輔導。 七、其他必要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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