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五條至第七條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 得連續處罰之。 違反第八條至第十一條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罰鍰, 並責其改善,逾期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之,至其改善為止。 違反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責其立即更換駕駛人,不遵照辦理者,得連續處罰之。 違反第十六條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責其立 即更換駕駛人,不遵照辦理者,得連續處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