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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縣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條文關聯
第18條
教育法人辦理獎助或捐贈業務者,應以符合章程所定業務項目為限,並應 符合普遍性及公平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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