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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家長會經費之用途如下: 一、家長會辦公費。 二、改善學校教學環境及設備。 三、協助學校發展校務活動。 四、舉辦學校員生福利事項。 五、其他有關學校教育之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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