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家長會經費之用途如下:
一、家長會辦公費。
二、改善學校教學環境及設備。
三、協助學校發展校務活動。
四、舉辦學校員生福利事項。
五、其他有關學校教育之用途。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