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物附屬之照明設備,其設置規定如下: 一、住宅區內不得裝設具有閃爍或具警示功能等影響行車安全之刺眼照 明設備。 二、廣告招牌燈外部,應裝設可完全將非接地電源切斷之自動開關,其 燈塔之鐵架、金屬外殼等均應接地,並應裝設於操作開關時可視及 廣告招牌燈之範圍。 三、廣告物外部附掛照明設備者,如逾道路境界線時,其燈具不得突出 道路境界線一公尺,下端距地面之距離並不得低於四點六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