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條文關聯

  廣告物附屬之照明設備,其設置規定如下:
  一、住宅區內不得裝設具有閃爍或具警示功能等影響行車安全之刺眼照
      明設備。
  二、廣告招牌燈外部,應裝設可完全將非接地電源切斷之自動開關,其
      燈塔之鐵架、金屬外殼等均應接地,並應裝設於操作開關時可視及
      廣告招牌燈之範圍。
  三、廣告物外部附掛照明設備者,如逾道路境界線時,其燈具不得突出
      道路境界線一公尺,下端距地面之距離並不得低於四點六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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