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條文關聯

國外營利事業因委託國內公司行號代辦進貨、銷貨或其他有關營業事項,
所撥匯之費用,國內受託公司行號,得就扣除代墊成本費用後之餘額,列
為當年度收益處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