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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之一
國外營利事業因委託國內公司行號代辦進貨、銷貨或其他有關營業事項, 所撥匯之費用,國內受託公司行號,得就扣除代墊成本費用後之餘額,列 為當年度收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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