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期貨商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條文關聯

期貨商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除本規則規定者外,應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
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或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之規定辦理
。
未公開發行股票之期貨商於發行有價證券時,應檢具之申報書件及相關規
範由本會另定之。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期貨商於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之需要,及監理一致性,爰參酌證
    券商管理規則第十四條之五規定,於第一項明定期貨商募集與發行有
    價證券應遵循之相關規範。
三、為簡化未公開發行股票之期貨商發行有價證券之申報書件,爰於第二
    項明定未公開發行股票之期貨商於發行有價證券時,應檢具之申報書
    件及相關規範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另定之,以
    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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