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條文關聯

有上訴權之人,得捨棄其上訴權。
上訴於判決前,得撤回之。但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非得被告之同意,
不得為之。
前二項之上訴,非由被告為之者,應即通知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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