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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民投票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九條(主管機關應停止公民投票程序之進行)
創制案或法律之複決案於公告前,如經立法機關實現創制、複決之目的, 通知主管機關者,主管機關應即停止公民投票程序之進行,並函知提案人 之領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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