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6月11日

條文關聯

  院轄市設立選舉事務所,置委員三人至五人,組織選舉委員會,以市長
  為當然委員兼主席,辦理市選舉事宜,其委員人選,由選舉總事務所呈
  請國民政府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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