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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直轄市自治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4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十九條
市總預算案之審議,歲入以擬變更或擬設定之收入為主,審議時應就來 源別分別決定之;歲出以擬設定或擬變更之支出為主,審議時應就機關 別及政事別分別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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