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役種區劃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06日

條文關聯

  有第十二條情事者,即由鄉(鎮、市、區)公所以書面通知役男區劃原
  因消滅(格式如附件九)。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收到鄉(鎮、市、
  區)公所通知其區劃原因消滅副本後,如當事人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申
  覆者,即予核發撤銷區劃通知書(格式如附件十),並依左列規定辦理
  :
  一、未經補充兵徵訓者,即按原抽籤軍種兵科列入適當梯次補徵服常備
      兵役。
  二、已經補充兵徵訓者,即造具補充兵應召服常備兵役人員名冊(格式
      如附件十一)送團管區司令部實施臨時召集,按原抽籤軍種兵科併
      入適當梯次補服常備兵役,其曾受補充兵徵訓時間准折算常備兵役
      期。
  前項第二款已經補充兵徵訓應召集補服常備兵役者,於臨時召集入營時
  ,一律不辦緩召或儘後召集,如有因事不能如期入營或不能應召時,依
  召集規則第十六條規定,得申請延期入營或不能應召,由團管區司令部
  依規定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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