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推行兵役事務獎懲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23日

條文關聯

辦理兵役獎懲之時間規定如左:
一、重要業務,於該項業務辦理完畢,依其成果隨時辦理。
二、經常業務,於年度考績或兵役節、軍人節分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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