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所稱適當之處置,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取消社員或社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二、勒令改組或合併。 三、勒令停業清理。 四、解除理事、監事、經理人之職務或移送法院訊辦。 縣市政府為前項各款之緊急處置時,應同時呈報省合作主管機關會同省 財政廳,轉報內政部及財政部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