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8月9日

條文關聯

  前條所稱適當之處置,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取消社員或社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二、勒令改組或合併。
  三、勒令停業清理。
  四、解除理事、監事、經理人之職務或移送法院訊辦。
  縣市政府為前項各款之緊急處置時,應同時呈報省合作主管機關會同省
  財政廳,轉報內政部及財政部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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