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5月15日

條文關聯

  耕地租約期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出租人不得收回自耕:
  一、出租人不能自任耕作者。
  二、出租人所有收益足以維持一家生活者。
  三、出租人因收回耕地,致承租人失其家庭生活依據者。
  出租人為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得收回與其自耕地同一或鄰近地段內
  之耕地自耕,不受前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出租人依前項規定收回耕地時,準用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補償承租人。
  出租人不能維持其一家生活而有第一項第三款情事時,得申請鄉(鎮、
  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予以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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