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第五十一條所定負擔及費用,範圍如下:
一、原有公共設施用地: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發布實施日權利變換地
    區內依都市計畫劃設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
    綠地、停車場等七項公共設施用地,業經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或鄉(鎮、市)公所取得所有權或得依法辦理無償撥用者。
二、未登記地: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發布實施日權利變換地區內尚未
    依土地法辦理總登記之土地。
三、得無償撥用取得之公有道路、溝渠、河川: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
    發布實施日權利變換地區內實際作道路、溝渠、河川使用及原作道路
    、溝渠、河川使用已廢置而尚未完成廢置程序之得無償撥用取得之公
    有土地。
四、工程費用:包括權利變換地區內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
    、廣場、綠地、停車場等公共設施與更新後土地及建築物之規劃設計
    費、施工費、整地費及材料費、工程管理費、空氣污染防制費及其他
    必要之工程費用。
五、權利變換費用:包括實施權利變換所需之調查費、測量費、規劃費、
    估價費、依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四項規定應發給之補償金額、拆遷安
    置計畫內所定之拆遷安置費、地籍整理費及其他必要之業務費。
六、貸款利息:指為支付工程費用及權利變換費用之貸款利息。
七、管理費用:指為實施權利變換必要之人事、行政、銷售、風險、信託
    及其他管理費用。
八、都市計畫變更負擔:指依都市計畫相關法令變更都市計畫,應提供或
    捐贈之一定金額、可建築土地或樓地板面積,及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所
    支付之委辦費。
九、申請各項建築容積獎勵所支付之費用:指為申請各項建築容積獎勵所
    需費用及委辦費,且未納入本條其餘各款之費用。
十、申請容積移轉所支付之費用:指為申請容積移轉所支付之容積購入費
    用及委辦費。
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及第九款所定費用,以經各級主管機關核定之權利變
換計畫所載數額為準。第七款及第十款所定費用之計算基準,應於都市更
新事業計畫中載明。第八款所定都市計畫變更負擔,以經各級主管機關核
定之都市計畫書及協議書所載數額為準。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條例條次、項次變更,第一項本文、第五款修正所引條次、項
    次。另第一款至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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