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共同管道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6月14日

條文關聯

  共同管道內之公共設施管線及其附屬設施,由各該管線事業機關(構)
  檢修管理,並定期巡檢作必要之安全措施。
  前項定期巡檢之考核方式,於管理辦法中定之。
〔立法理由〕
  共同管道內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包括管線所需之增、減壓設施、機房、
  台座等等由管線事業機關(構)自行設置者,各該管線事集機關(構)
  應自行檢修管理,並定期巡檢作必要之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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