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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廣告物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7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十九條
遊動廣告之設置,應備具申請書,檢同有關證明文件及許可證費,向直 轄市、縣(市)交通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其有效期限為六個月。 前項遊動廣告於航空器上設置者,應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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