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廣告物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7月23日

條文關聯

  遊動廣告之設置,應備具申請書,檢同有關證明文件及許可證費,向直
  轄市、縣(市)交通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其有效期限為六個月。
  前項遊動廣告於航空器上設置者,應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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