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長期
居留者,主管機關基於經濟之考量,得予專案許可:
一、在產業技術上有傑出成就,且其研究開發之產業技術,能實際促進臺
灣地區產業升級。
二、在金融專業技術或實務操作上有傑出成就,並能促進臺灣地區金融發
展。
三、在新興工業、關鍵技術、關鍵零組件及產品有專業技能,且確為臺灣
地區所亟需或短期內不易培育。
四、在數位內容、影像顯示、光電、半導體、電子、資訊、通訊、工業自
動化、材料應用、高級感測、生物技術、奈米科技、製藥、醫療器材
、特用化學品、健康食品、資源開發與利用、能源節約等著有成績,
且確為臺灣地區所亟需或短期內不易培育。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