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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兵役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條文關聯
第十九條
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延期退伍,稱為延役: 一、戰時或非常事變之際。 二、航海中或在國外服勤時。 三、重要演習、校閱或正服特別重要勤務時。 四、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故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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