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依本法第十六條分配工作時,應使被徵用之人擔任與平時職業相等之職
  務,無相等之職務可分配時,應使擔任與平時職業相類似或相近之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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