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實彈射擊對海空安全管制及彈藥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各總司令部或國防科技研究發展單位實施飛彈射擊足以影響海空域安全
  者,應先呈報國防部核准後,準用第二章及第三章規定辦理,並登報公
  告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