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6月07日

條文關聯

  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及憲令部,應按部隊機關學校特性、軍官、士
  官、士兵、學生各別需求狀況,考量服裝經費負擔能力,分別訂定配賦
  標準表(含使用年限),並納入軍種補給作業規定發布至各基層連隊轉
  達官兵週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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