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個人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多倍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06日

條文關聯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有
  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期間的起算,依各該款的規定:
  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
      險人知情之日起算。
  二、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
      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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