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有 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期間的起算,依各該款的規定: 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 險人知情之日起算。 二、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 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