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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十九條
幼兒園及其分班之停車空間,得依建築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以繳納代金 方式免設置於基地內。 幼兒園基地內設置之停車空間,應與室外活動空間作適當之安全區隔,並 應減少進出噪音及排放廢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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